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10人仍大量向他人购买、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,以赚取差价获利。
7月30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。该案中,10名被告人平均年龄仅23岁,他们自以为找到了“来钱快”的捷径,最终均受到刑事处罚。
上海金山法院介绍,2023年6月,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,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赚到了400元。发现了这个“商机”后,夏某便开始“招兵买马”,陆续招揽了唐某、肖某等九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。
夏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经营方式,其一是中介购买转售获利,即从QQ群的中介处购买微信账号后再卖给上家,从中赚取50元左右好处费;其二是骗取“号农”账号出售获利,夏某等人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“号农”账号密码,随即把账号贩卖给网络诈骗团伙,出售一个微信账号可以赚取500元左右的好处费。
夏某等人有一整套获取“号农”信任、骗取“号农”账号的流程。首先,夏某等人会在各社交平台佯装正规公司以免费领取网红头像、照片的名义吸引“号农”添加对接微信号,之后在微信中发布有偿租借微信账号的广告,约定先付定金,租期满一个月后再支付余款。“号农”获得定金后,便向夏某等人发送登录密码,夏某等人获取密码后随即修改密码,并把“号农”拉黑,不再支付尾款。得到账号后,夏某等人再组织将账号卖给网络诈骗团伙收取高额好处费。
2023年6月至10月,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,组织者夏某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;其他成员每售出一个微信账号可赚得30元-50元不等的好处费,单个成员经营期间获利1.5万余元到8万余元不等。
被害人刘某某因网络诈骗报案,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获夏某、唐某等人,其余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,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退缴了违法所得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人夏某、唐某、肖某、袁某某、夏某某、袁某、周某、袁某、夏某某、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提供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、从宽处理。
结合本案的事实、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等, 法院判处夏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,或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。
一审判决后,公诉机关未抗诉,各被告人均未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纪红介绍,上述案件中,被告人的平均年龄23岁,最小的才20岁,他们自以为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个赚快钱的好机会,最终却因触犯法律受到了刑事处罚。
朱纪红表示,在校大学生、刚毕业的学生容易被利益诱惑,在不经意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人。这是因为这类群体缺乏社会阅历、法律意识淡薄,或原生家庭困难,或受到花花世界的诱惑,容易盲目消费,产生攀比心理,在“低成本、高收益”的蛊惑下,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工具人”。因此,需要额外提醒广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,提高网络安全意识,绷紧法律之弦,勿以恶小而为之,避免自己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。此外,公众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,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,遗失后要及时挂失,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。公民守好个人账号信息,有助于从源头上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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